近日,為進一步加強全區房屋市政工程建筑用砂管理,廣西南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房屋市政工程違規使用海砂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停止使用氯離子含量大于0.03%(用于預應力混凝土的砂,經檢驗氯離子含量大于0.01%)的海砂,一經發現使用不符合標準海砂的生產企業將采取停業整頓、清出市場,甚至吊銷資質等處罰。
為確保房屋市政工程質量,《通知》從工作目標、具體任務、保障措施三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
在工作目標方面,要落實屬地監管和部門監管責任,重點打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檢測單位以及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預制構件等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項目違規使用海砂等違法違規行為。
在工作任務方面,《通知》強調要確保建筑用砂來源安全、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以及強化使用過程監管。
建筑用砂來源證明需包含砂的產地、廠家以及營業許可證件等。如發現用砂的來源不明、經檢驗氯離子含量大于0.03%(用于預應力混凝土的砂,經檢驗氯離子含量大于0.01%)的,應停止使用并向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包括落實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圖審查機構、施工和監理單位、檢測單位、生產企業責任。
1、建設單位必須委托第三方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用于工程的建筑用砂進行檢驗,否則其檢驗報告不得作為驗收依據。與此同時,建設單位還應定期對施工現場建筑用砂臺賬進行檢查。
2、設計單位應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混凝土結構的氯離子含量上限,嚴禁在預應力混凝土、鋼纖維混凝土以及有特殊要求的鋼筋混凝土中使用海砂。
3、施工、監理單位應嚴格按照相關管理規定對現場建筑用砂等建筑材料進行見證取樣送檢,并明確建筑用砂廠家、規格、進場時間、檢驗報告、使用部位等內容。
4、檢測單位應嚴格按照《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質量及檢驗方案標準》(JGJ 52)對建筑用砂進行檢驗,對氯離子含量超過規定值的,應及時告知相關責任單位和主管部門。
5、生產企業應對采購的建筑用砂進行檢驗,建立質量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嚴格執行原材料進場檢驗和產品出廠檢驗制度。在產品出廠時,應向施工單位提供氯離子檢驗合格證明和產品驗證單。
強化使用過程監管除強化材料進場檢驗、驗收管理兩個環節,還將強化預拌混凝土企業內設試驗室信息化管理環節,逐步推行預拌混凝土試驗室數據自動采集系統和遠程視頻監控系統,打印具有防偽標識的“產品驗證單”。
在保障措施方面,《通知》提出要強化日常監管,加強對生產企業和建設、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的監督檢查以及對工程項目的“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對使用不符合標準海砂的生產企業采取停業整頓、清出市場,甚至吊銷資質等處罰。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房屋市政工程違規使用海砂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編輯:周若萱
---轉載請注明“文章轉自:砂石骨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