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江西省政府新聞辦、省自然資源廳就《江西省礦山生態修復與利用條例》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該《條例》是全國首部專門規范礦山生態修復與利用管理的省級地方性法規,也是江西省以“小切口”立法解決礦山生態修復問題的重要嘗試,將于12月1日正式施行?!稐l例》的出臺將標志著江西省礦山生態修復與利用工作正式邁入法治化、規范化新階段。
據了解,本次新聞發布會主要圍繞江西省13.48萬畝歷史遺留礦山修復工作、采礦權人承擔的修復工作、社會資本參與支持機制以及未來規劃四方面內容對《條例》做了詳細解讀。
《條例》指出,目前江西省持證礦山有2542座,待治理的歷史遺留廢棄礦山3923座、面積13.48萬畝,其中廢棄露天礦山10.50萬畝,修復治理任務迫切。
在歷史遺留礦山修復工作方面,《條例》明確縣級人民政府要將修復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并向社會公告遺留礦山名錄和修復計劃,包括歷史遺留礦山數量、分布情況、修復措施和方式、經費估算、完成時限等內容,可采取自然恢復、工程治理、土地整治、轉型利用等修復方式進行。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應財政投入機制。
需要注意的是,在修復過程中因合理削坡減荷、消除地質災害隱患等新產生的和原地遺留的土石料,符合規定的,先用于該修復工程,有剩余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依托本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處置,銷售收入優先用于保障該礦山生態修復工程。
在采礦權人承擔修復工作方面,《條例》明確規定采礦權人的礦山生態修復責任不因采礦權終止而免除。具體中作包括:前期方案報批(含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恢復治理與土地復墾方案和水土保持方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等編制及報有關部門審批);中期設立礦山修復基金賬戶并采取“邊開采、邊修復”制度;后期嚴格執行修復驗收和管護制度,在礦山停辦、關閉前,完成礦山生態修復并通過縣級主管部門聯合驗收,驗收合格后,還要承擔為期三年的管護責任。
在社會資本參與支持機制方面,《條例》規定有兩個以上社會意向投資者將采取公開競爭的方式確定修復項目最終承擔單位。另外,《條例》還允許社會資本從修復后產生的補充耕地指標、騰退的建設用地指標、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定額、新增濕地占補平衡指標等生態修復產品收益中獲得投資回報;政府也可批準資源綜合利用項目等其他方式支持社會資本獲得收益;對于有穩定經營性收入的社會資本與政府合作的礦山生態修復項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還可按規定通過投資補助、運營補貼、貸款貼息、資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社會投資獲得合理回報。
在未來規劃方面,《條例》指出,將支持12個試點縣開展好市場化礦山生態修復試點,推進礦山修復與利用,釋放政策紅利。同時,壓緊壓實礦山生態修復主體責任,落實生態修復基金制度,指導各地完成年度修復目標,并積極開展礦山生態修復專項行動。
需要強調的一點是,《條例》還規定凡新建礦山將一律按照綠色礦山規定進行規劃、設計、建設和運營管理,對于此前未明確綠色礦山建設要求的礦山,也通過簽訂采礦權出讓補充協議,落實綠色礦山建設相關要求。
發布會詳情:《江西省礦山生態修復與利用條例》新聞發布會在南昌舉行
編輯:周若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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